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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机电部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经常性审计暂行办法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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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经常性审计暂行办法<EM class=e1>来源:机械电子工业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1-07-01 </EM>(1991年7月3日机械电子工业部机审〔1991〕62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贯彻审计署关于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要求,结合机电工业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实行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是深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我国审计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实施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以强化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审计署驻机电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划定的审计范围内,对所属审计单位实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制度:(一)对列入审计署经常性审计的单位,由驻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审计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驻部审计局列入局经常性审计单位,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由驻部审计局报审计署列入国家审计计划,一般每年组织审计一次,连续审计几年。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审计次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计(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第四条 实行经常性审计的单位,审计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驻部审计局经过考核、审查后,方能列入局经常性审计单位:(一)有独立的、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由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二)配备了结构合理,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大部分人员具有一定的审计业务知识和独立的工作能力;(三)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规范,并在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和以评价内控制度的管理审计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四)通过单位内部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使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较明显的成绩,能够查错防弊,促进企业改进管理、提高效益,并经外部审计或"三查",违纪金额在逐年减少,无重大违纪事项。经常性审计单位的内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随着工作的需要,不断壮大队伍。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五条 经常性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反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财务成果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7月开始实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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