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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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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定期编发有关材料,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信访处定期编发《证券信访》、《每日热线》和不定期编发《信访要件摘报》,向会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以及批转信访件的办理情况。第四章 信访事项回复及信访材料归档第十七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有关领导批示的信访件,须按程序报审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第十八条 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复要求的,应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有联系电话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联系信访人,给予口头答复;有通讯地址的,有关部门起草回复信函,由信访部门盖章后,统一寄送。第十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信访部门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应当立卷归档。对于上级机关领导和证监会领导批示的举报材料保存10年,一般的信访材料保存1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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