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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_试行_3331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民商事与公司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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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办法(试行)<EM class=e1>来源:&#x56fd;&#x5bb6;&#x77e5;&#x8bc6;&#x4ea7;&#x6743;&#x5c40;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0-01-01 </EM>(2000年1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一条  为了适应专利制度和专利代理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培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的年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将培训计划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承办单位根据计划组织落实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公布各次培训班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承办单位。第三条  所有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职或兼职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均应定期参加执业培训。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代理人参加执业培训班。参加培训的记录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考核和专利代理人职称评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四条  执业培训的内容包括:一、专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三、专利复审与无效;四、专利诉讼;五、文献检索与信息服务;六、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七、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八、涉外专利代理业务;九、其他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可以根据年度计划,选择参加适合的执业培训班。第五条  主管部门统一为各专利代理机构制发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记录册。记录册用于记载和证明专利代理人接受执业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每个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必须提交的证件之一。第六条  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期间,应当参加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实务;二、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专利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四、其他专利代理业务。未参加上岗培训班的人员不能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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