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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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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第十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第十一条 各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和质量情况等信息交流。第十二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对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各局出口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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