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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_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_问题的批复3313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73983839484(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0-01-01 </EM>(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号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此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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