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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_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_的通知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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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0-01-01 </EM>(2000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5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国土资源部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四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第八条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一)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二)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三)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规模)参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级表。见附表(略)。第九条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工程项目。第三章 资质审批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审批材料:(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四)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五)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六)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八)注册资金证明;(九)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十)施工工程有关的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鉴定证明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反馈意见);(十一)申请甲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还应提交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书面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申请人自下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资质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申报单位补交。逾期不补交,视为放弃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把丙级施工单位的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质管理部门分批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获得资质的单位名单和资质级别。公告费由申报单位负担。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不按时报送年检表和核定资质材料的,又未及时报告理由的;(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手续的;(五)施工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不进行登记或超越核定的施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动造成损失的,以及擅自印制、伪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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