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328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0b22a6dd5e9d(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EM class=e1>来源:&#x4ea4;&#x901a;&#x90e8;,&#x5bf9;&#x5916;&#x8d38;&#x6613;&#x7ecf;&#x6d4e;&#x5408;&#x4f5c;&#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0-01-01 </EM>(2000年1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外国航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第四条  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第五条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三)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的货源;(四)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章程;(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六)申请者的提单样本;(七)经营航线的批准文件和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八)外经贸部和交通部要求的其它文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第六条所列全部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二)外经贸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外经贸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外经贸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外经贸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