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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392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交通建设与招标采购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d3fd20344bb1(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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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的;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第十三节  教育与培训第五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第五十五条  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第五十六条  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第三章  使用第一节  合理使用的原则第五十七条  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港口作业应当使用一、二类港机,停用三类港机,禁止使用四类港机。第五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港机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制度。第五十九条  港机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操作:(一)正式司机;(二)在正式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期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三)持有有效港机操作证照的其他有关人员。第六十条  港口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港机的操作、使用规程和制度,禁止超规范、超负荷操作和使用港机。第六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生产作业时,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装卸工艺,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益,降低消耗和成本。第六十二条  港口企业在组织流动机构从事搬运作业时,规定如下:(一)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除产品说明书允许外,不得吊载行驶;(二)叉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300米;(三)装载机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100米;(四)蓄电池搬动车的搬运行程不宜超过500米;(五)集装箱正面吊运机载箱运行距离不宜超过200米。第二节  作业第六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当尽快排除。在未排除前,不得继续作业。第六十四条  故障发生后,司机应当将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以及采取的措施、排除故障所用的时间等,认真如实填写在"运行日志"中。第六十五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港机在走合期、冬季、夏季、特殊作业时的作业规定。第四章  维护和检修第一节  日常维护第六十六条  港机的日常维护是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和进行维修的基础,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日常维护制度,包括司机交接班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日常检查保养规范等。第六十七条  港机日常维护由操作人员负责,基本要求是:(一)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港机,在运行过程中经常观察港机运行情况;(二)保持港机完整无损,安全防护装置完备有效,保证港机安全运行;(三)按规定对港机进行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保持无油垢、无积灰、无泄漏、无松动,使港机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填写"运行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卡"。第二节  定期保养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三)润滑图谱;(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第三节  定期检查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检周期和计划;(二)定检项目和标准;(三)定检方法。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第四节  修理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第五节  维修计划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一)名称、型号和规格;(二)产地或者制造厂;(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六)主要技术参数。(七)主要图纸目录。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第五节  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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