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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国人民银行_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_国库与财政_征收机关对帐办法_的通知3924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88b9fb167488(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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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二章  中央预算收入对帐第八条  中央预算收入的对帐,由中央国库与财政部及其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税部门、海关以及其他征收中央预算收入的部门进行。第九条  月度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五日内根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登记簿余额编制月度对帐单一式四份,送国税部门三份,抄送专员办一份;国税部门应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签证盖章,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收到后,留存一份,报上一级国库一份。核对中如有错误,须及时更正。专员办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中央预算收入入库级次、科目等方面的错误,也应通知国库及时进行更正。每月终了,中心支库根据各支库逐日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分别编制中央预算收入月度对帐表,与辖内各支库进行对帐。第十条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直接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月底对帐,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年度对帐。年度终了后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国库经收处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所收款项,必须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划转支库,支库列入当年决算。整理期结束后,支库于十日内根据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登记簿余额编制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专员办和国税部门各两份进行核对;专员办和国税部门应于三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一份;支库留存一份,报中心支库或分库一份。核对中如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如不纠正的,专员办可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5〕87号)规定上报财政部处理。第十二条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的年度对帐,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由国税部门与中央国库比照中央预算收入对帐的办法进行对帐。第三章  地方预算收入对帐第十四条  地方预算收入的对帐由地方国库与同级地方财政、地税部门及其他征收地方预算收入的部门进行。第十五条  月度对帐。每月终了,县级地方国库应于五日内根据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级地方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帐或登记簿余额,编制县(市)级、地(市)级、省(市)级预算收入月度对帐单各一式四份,送财政、地税各两份进行核对;财政和地税部门于三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章后,各自留一份并退回支库一份;支库留存一份,上报中心支库或分库一份。中心支库根据县地方国库逐日上报的县(市)级、地(市)级、省级预算收入分别编制地方预算收入月报表,与辖内各支库进行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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