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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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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EM class=e1>来源:监察部,农业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8-01-01 </EM>(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财务计划: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5.收益分配计划。(二)各项收入:1.村提留、乡统筹费;2.发包及上交收入;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4.集资款;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三)各项支出: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奖金;4.招待费支出;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7.上交乡统筹费;8.其他支出。(四)各项财产: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对外投资;5.其他财产。(五)债权债务:1.农户往来;2.内部单位往来;3.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4.银行(信用社)贷款;5.其他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1.收益总额;2.缴纳税金数额;3.提取公积金数额;4.提取公益金数额;5.提取福利费数额;6.投资分利数额;7.其他分配。(七)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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