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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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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七)站车或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雇用"帮工",纵容和支持随车、围车叫卖人员,强行搭售商品,造成很坏影响;(八)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第五条 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第六条 发生路风问题,按本办法予以定性,依据铁道部《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一)给予干部、职工的处罚,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二)一年内多次发生路风问题的同一责任者,应从重处罚。(三)两人以上共同谋私的,按谋私总额定性;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数处罚,其他人员按个人所得数额处罚。(四)凡发生路风问题主动向上级报告,并认真查处,积极整改,挽回影响的,视为自查自纠,可从轻处罚或不处罚。(五)凡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加重处罚,并严肃追究领导者和作假者的责任。(六)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路风建设机构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及《路风问题罚款通知书》(样式附后),送劳资、财务部门和责任单位,罚款金额在年度工资结算时予以扣除。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和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附表:路风问题罚款通知单附表路风问题罚款通知单┌────┬────────────┬────┬───────────┐│责任单位││问题定性││├────┼────────────┼────┼───────────┤│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主要情况:│││││││││├──────────────────────────────────┤│处理结果:│││││││││└──────────────────────────────────┘填报单位:(章)报告日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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