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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3902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560c085b3224(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关于对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意见<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8-02-01 </EM>(199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行他字〔1998〕第4号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粤高法行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林秀向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林秀向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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