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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_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_的通知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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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7-08-01 </EM>(1997年8月1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7〕外经贸计财第496号公布)外资司,科技司,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现将《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保证行政性收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轨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及《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书费、装船证书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分别由我部外资司、科技司和我部所属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二、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三、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管理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各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并将全部行政性收费存入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行政性收费收入。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六条 各执收单位应将收入过渡户中的收费收入每15日上缴一次至中央总金库。第七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应缴预算收入"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坐支。第八条 各收费项目均为中央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发放证照并执行收费的,收费收入应由各被委托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上缴时间及上缴方式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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