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_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_的通知405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c661131ec270(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三章  认证范围第十二条  矿山作业场所检测项目:(一)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二)瓦斯、粉尘;(三)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露天矿山边坡;(五)尾矿坝。第十三条  矿山在用设备、仪器、器材的检验项目;(一)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三)矿灯、钢丝绳等;(四)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第十四条  矿山劳动防护用品检验项目:(一)自救器;(二)救护设备;(三)安全帽;(四)防尘口罩或面罩;(五)防护服、防护鞋;(六)防噪声耳塞、耳罩。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乡镇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测检验项目。第四章  认证程序第十六条  凡具备第二章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第三章所列检测检验项目中单项或多项检测能力的单位均可申请资格认证。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经所在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劳动部审批。经劳动部委托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报劳动部备案。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授权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参加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认证项目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矿山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三)从事检测检验、科研、设计、生产或制造等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精通一门或数门检测技术。第二十条  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的审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逐项进行审查(见附件3)。在审查结束后,写出审查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的检测机构,在提出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机构资格认证申请时,如提交的有关证件和材料证明所申请项目已经取得认证,可视同条件合格,对相应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基本条件审查合格的检测机构,由劳动部发给《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标明批准的检测检验项目。第五章  认证管理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劳动部将分批向全国公布其机构名称、证书号码、有效期限、批准的项目等。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资格的检测机构,新增检测检验项目时,应按第四章有关规定向劳动部申请新增项目的单项认证。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检测检验规范进行工作,并对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检测检验任务的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报送检验报告书,并通知受检矿山企业。第二十六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资格证》和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合格标志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复审,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满后,检测检验资格自动废止。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接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可令其改正,必要时可提请劳动部令其停检或取消其检测检验资格。(一)不符合原申请和考核条件的;(二)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的;(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检测机构资格认证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认证中的有关费用由申请资格认证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