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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机械部关于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暂行规定4049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党内法规与巡视监督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fbe1f68d4ed2(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机械部关于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的暂行规定<EM class=e1>来源:&#x673a;&#x68b0;&#x5de5;&#x4e1a;&#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7-10-01 </EM>(1997年10月27日机械工业部机械外〔1997〕816号公布)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既充分发挥中青年干部的作用,又注意发挥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辞退休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的有关规定)(厅字〔1991〕33号),现就我部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已经免去行政职务,但又在部机关或公司、学会、协会等民间团体担任职务,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也不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二、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境)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或执行合同,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人员,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根据机外〔1997〕38号文第二条要求,向部国际合作司、人事劳动司提出申请报告,着重说明别人不可以代替出国(境)的理由,并附当地一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四、符合第二条规定者,原则上一年至多派遣出国(境)一次。7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一概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五、离退休人员出国(境)由部国际合作司和人事劳动司共同审批,司局级以上人员出国(境)报部领导审批。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部国际合作司和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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