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4034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EM class=e1>来源:农业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7-10-01 </EM>(1997年10月10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2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未申报或者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二)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的;(四)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国家禁止进境物,未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虽已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未按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出境或者过境,未按规定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转关货物进境时未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或虽已办理报检、申报手续,但未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的;(三)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产地、生产加工单位、货值等与实际不符的;(四)运输动物过境未报请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批并获得《动物过境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指定的口岸、路线过境的。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