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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040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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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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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EM class=e1>来源:&#x5efa;&#x8bbe;&#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7-10-01 </EM>(1997年10月24日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中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杜绝可能发生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二)大型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的;(三)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四)因施工不当或未对临时破坏的地表地貌及时恢复,对城市交通和生活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五)因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失、人员伤亡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的;(六)因人为因素造成地下工程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污染和其它损失的;(七)在使用或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的。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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