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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404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5ccec382ea78(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7-10-01 </EM>(199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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