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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_劳动和社会保障部_人事部_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155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2a09067f0b58(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x8d22;&#x653f;&#x90e8;,&#x4eba;&#x4e8b;&#x90e8;,&#x52b3;&#x52a8;&#x548c;&#x793e;&#x4f1a;&#x4fdd;&#x969c;&#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6-12-01 </EM>(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法〔2006〕332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务局: 为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做好书记员聘任制改革和试点工作,妥善解决聘任制书记员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问题,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进入企业工作时,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适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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