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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_2006年修订_1560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国企治理与合规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4eff60bd2b6e(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修订)<EM class=e1>来源:&#x56fd;&#x52a1;&#x9662;&#x56fd;&#x6709;&#x8d44;&#x4ea7;&#x76d1;&#x7763;&#x7ba1;&#x7406;&#x59d4;&#x5458;&#x4f1a;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6-12-01 </EM>(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x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x(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x[1+0.5x(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x[1.5+0.5x(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x[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x(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八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其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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