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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_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531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民商事与公司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63b14fa9e52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2-07-01 </EM>(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0号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此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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