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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_边境证_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490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c226d04e7902(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8c0;&#x5bdf;&#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2-09-01 </EM>(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9号公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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