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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487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1b3bf9f3addb(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8c0;&#x5bdf;&#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2-09-01 </EM>(200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高检研发第14号公布)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 (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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