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1632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刑事与监察纪律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05e8528fba21(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8c0;&#x5bdf;&#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6-06-01 </EM>(200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6〕1号公布自2006年6月14日起施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你院新兵检发[2005]23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复。endprint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