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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_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_试行__的通知3462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be4f50eb5ba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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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x4e2d;&#x56fd;&#x4eba;&#x6c11;&#x94f6;&#x884c;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9-08-01 </EM>(199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1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银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设工作。在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是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借款人信息登记,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并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监管服务制度。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城市为单位,以贷款卡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结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是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  贷款卡发放及管理第四条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贷款卡在全国通用。 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第五条  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凡借款人备齐第五条所列材料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卡时,应及时将借款人概况及法人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七条  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借款人发生贷款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挂失或换发。贷款卡换发后编码不变。 第八条  持有借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借款人名称变更; (二)借款住所变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更换; (四)借款人注册资本变更; (五)借款人组织形式变更。 第九条  贷款卡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借款人必须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贷款卡和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年审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上材料经审验无误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人贷款卡年审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暂停使用: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满或批准设立期满; (二)贷款卡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暂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所持贷款卡被暂行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解停。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卡解停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产;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四)借款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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