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461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20a163f6e6cb(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EM class=e1>来源:&#x4e2d;&#x56fd;&#x4eba;&#x6c11;&#x94f6;&#x884c;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9-08-01 </EM>(1999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1999〕379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第四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第六条  贷款的主要条件是:(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七)其它条件。第七条  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八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第三章  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第九条  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一)贷款书面申请;(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三)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第六章  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  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第二十条  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第二十一条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第二十二条  封闭贷款与借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账,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第二十三条  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第二十五条  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  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第二十八条  借款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检查工作,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第二十九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不守信用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