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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机械工业部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5025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劳动社会与教育卫生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59d57d81055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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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机械工业部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EM class=e1>来源:&#x673a;&#x68b0;&#x5de5;&#x4e1a;&#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5-03-01 </EM>(1995年3月7日机械工业部机械人〔1995〕166号公布)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开展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加强部与地方合作,发展地方经济,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工作。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后备干部和优秀的科技、管理人才分批分期地交流到地方政府、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第二章  交流干部的条件和干部交流的形式第三条  交流干部的条件:(一)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异地工作;(四)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和部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五)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和基层工作经历不足三年的干部;(六)各级后备干部;(七)有专长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形式:(一)部与其他部委之间;(二)双向交流,即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与地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或地方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等地区和部门之间;(三)其他交流形式。第三章  交流干部的管理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管理交流干部的职能机构。部人才交流中心受部人事劳动司委托,具体承办干部交流工作的有关事项。第六条  交流干部不转户口,不转干部行政关系,不占交流所在单位领导干部的职数。党员交流干部需转正式组织关系。第七条  管理干部交流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完备的手续。对到地方和企业(不含部直属单位)交流的干部以及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机械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的干部交流到部机关或直属单位,双方组织要签署协议书。
第八条  进行干部交流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流形式。凡由部统一联系办理的,应填写《交流干部预备人员登记表》和"现实表现材料"报部,由部办理;凡各单位自行联系办理的,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报部备案,纳入部交流干部管理。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经办的交流干部由部人事劳动司管理,各单位自行办理的交流干部,由原单位管理;部建立交流干部的临时档案,并对交流干部实行跟踪考察。交流干部返回前,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鉴定。交流干部的任职文件、考察材料及鉴定要存入干部本人档案。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或提前结束交流的干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部建立交流干部预备人员信息库,交流干部管理信息库,有关省(区)、市(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需求信息库,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十二条  来部机关交流干部的管理:(一)各单位推荐交流干部人选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来部机关交流人员登记表》,提供"现实表现材料",于每年一月底前集中报部,个别的随时报部。(二)人事劳动司根据推荐干部的情况会同有关司局确定其具体工作岗位,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接受任务的司局,应对交流干部提出培养方案,报人事劳动司备案。(三)交流干部报到和返回时,由人事劳动司开具《来部机关交流人员通知单》和《来部机关交流人员返回通知单》,在部机关办理上岗和返回手续。(四)交流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交流期满,人事劳动司会同所在司局对交流干部在交流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转回推荐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五)政治、生活待遇1、交流到机关工作的干部,确属工作需要,需在机关任职的,由接收交流干部的司局向人事劳动司提出明确其职务的意见,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采用聘任形式)。2、交流干部的工资、奖金、医疗费及有关福利待遇等仍由推荐单位负责并按规定享受探亲假。3、来部交流的干部可办理正式工作证(胸卡)、班车证、临时医疗证,并享受部机关干部行政方面的有关福利。第十三条  到其他部门和单位交流干部的管理:(一)干部在交流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交流时限一般为二至四年。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津贴、医疗及各种福利协商确定。交流期间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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