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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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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组织现场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医疗救援情况按以下规定报告:(一)伤亡20人以下的,6小时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二)伤亡20--50人的,12小时内报省级卫生部行政部门;(三)伤亡50人以上的,24小时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四)地震、水灾、风灾、火灾和其它重大灾害事故,虽一时不明伤亡情况的,应尽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一)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二)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三)急需解决的卫生问题;(四)卫生系统受损情况。第十五条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第四章 现场医疗救护第十六条 灾害事故发生后,凡就近的医护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救护。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第十八条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任务为:(一)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二)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三)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四)向当地灾害事故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第十九条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X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第二十条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要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见附件2),并置于伤员衣袋内。第二十一条 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第五章 伤病员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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