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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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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EM class=e1>来源:邮电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5-04-01 </EM>(1995年4月11日邮电部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通信建设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设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条 严禁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和物品。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审查发证和归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制定本地区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实施办法;(三)负责对本地区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的资质初审和归口管理工作;(四)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查处本地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邮电部委托依据有关规定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有权对正在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进行抽查、验证,对无证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邮电部发布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资质管理办法实行管理。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在本地区承接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的单位(含外地到本地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并执行登记、验证制度,未经登记验证的单位不得承担任务。第十条 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任务。如需承担超越证书规定以外的业务时,甲、乙级设计单位和一、二级施工企业以及甲、乙、丙级建设监理单位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批准,其他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必须对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必须对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任务时,必须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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