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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499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ccb4ac365768(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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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奖金的额度,一般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奖金可以发给个人,也可以发给集体。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人同意可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宣布,同时将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三、审批程序第八条  实行分级奖励原则。由哪一级受理的署名举报和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由哪一级负责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可按组织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条  凡需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进行奖励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由总公司(局、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申报;其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经申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填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申报表》或《奖励办案有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一份举报或经办案件的处分决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管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组局办公会讨论确定。部机关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事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共同商定。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重奖,在报请部主管领导审核,部党组批准。四、其他第十一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不搞照顾,不定比例。每案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一般不搞重复奖励。第十二条  举报人(含重要证人)提出需要保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保密,对外公开奖励时可不公布名单。第十三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查实后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申报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化工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办法。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起施行。附件一: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略)附件二: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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