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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_劳动部关于印发_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_的通知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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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投资主体试点中,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与被确定为投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第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四)小型企业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六)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七)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资产经营责任制相应终止,由投资主体承担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书副本应报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备案。第三章 企业及资产经营者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包括:(一)独立占有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二)独立使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投资、购置、生产、运营;(三)依法独立决定企业实物财产的有偿出让、租借、抵押、报废等。(四)独立收取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后分得的利润或股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由经营者向监事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有关企业分立、合资、重大投资等重要决策还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报告。第十五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章 考核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考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可采取审计、评价等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包括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和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X100%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可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第三十条 资产运营效益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国家所有者权益)X100%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X资产总额)X100%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X成本费用总额)X100%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确定指标考核值,应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还应参照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以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企业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前二个月报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商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考核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资产运营效益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企业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和年度奖惩的依据,并作为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合并进行。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一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审计机构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考核期终了,经营者应当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所称的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三)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二)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三)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五)私分国有资产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已实行承包经营、投入产出总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企业,应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承包期满后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国有投资主体,对其所属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原则亦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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