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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交通部关于发布_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_的通知4970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交通建设与招标采购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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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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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x4ea4;&#x901a;&#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5-05-01 </EM>(1995年5月12日交通部交人劳〔1995〕419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单位和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交通系统的行业特点与实际情况,特制定《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交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五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劳动人事部门检查落实,工会、卫生、劳动保护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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