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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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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根据该企业提供的文件和实际进口情况核实国产化率后,再据以确定应适用的优惠税率,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执行情况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四条 凡能享受税收优惠的零件、部件进口时,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负责统一办理减税手续。第六章 先征税后退税手续的办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享受促进国产化优惠税率后,进口零件、部件时,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纳税,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应予达到的国产化率时,海关按规定的优惠税率退税,并按银行规定的临时存款得率扣除银行手续费后退回税款的得息:如不能达到标准时,不再予以退税。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企业按法定税率预收的税款,主管海关应将税款存入海关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暂不作为税款缴库。第二十七条 主管海关应于次年1月底前核定该企业实现的国产化率,并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报告并审查后如未发现差错,应于两周内通知主管海关,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银行手续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缴库,并将企业预交的多余款项及得息退还该企业。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于实施先征税后退税有困难,要求按其上1年度末达到的国产化比例的优惠税率征税时,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办理减税。在国产化率跨越40%、60%、80%时,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随时申报。第七章 核查管理与奖罚第二十九条 享受《暂行规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每年年底由主管海关报告本企业国产化工作以及国产化率的变动情况,并接受主管海关的核查。第三十条 企业由于质量原因,对已计入国产化率的零件、部件恢复进口时,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备案,并相应调整其实现的国产化率。第三十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生产的小轿车进行年度质量鉴定,并向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提出鉴定报告。第三十二条 对经年度质量鉴定,确属因使用国产化零件、部件或由于装配原因造成整车质量下降幅度较大的,经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处罚如下:(一)扣除相应零件、部件已计入整车的国产化率;(二)在1年内停止该企业应予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计算国产化率中如有弄虚作假的,应给予如下处罚:(一)对于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年度,海关不予退税。(二)对于未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企业,海关对企业弄虚作假后进口的零件、部件,按法定税率予以补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在2年内停止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第三十四条 国产化率的核定工作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按本细则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可随时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附表:小轿车主要零件、部件品名表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包括分动器总成)前后轴总成驱动桥总成车身总成空调压缩机安全带 安全玻璃制动器(制动元件、制动泵、电子制动元件)转向机等速万向节化油器(电子喷射装置)点火系(分电器点火线圈、火花塞)消声器、燃油箱、后视镜、刮水器、洗涤器、座椅、车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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