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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_五_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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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EM class=e1>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5-02-01 </EM>.TRS_Editor P{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DIV{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TD{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TH{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SPAN{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FON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UL{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LI{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TRS_Editor A{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ne-height:2;}(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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