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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_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_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1848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388d50a70c71(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05-03-01 </EM>(200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58号公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430号《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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