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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_2013年修正_60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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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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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EM class=e1>来源:&#x4ea4;&#x901a;&#x8fd0;&#x8f93;&#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2013-04-01 </EM>(2010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邮票包括普通邮票、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 普通邮票是为保证通信、邮寄需要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是为纪念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人物而发行的邮票。 特种邮票是为宣传特定事物而发行的邮票。 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以下统称为纪特邮票。 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都是邮件纳费标志的有价票证。 第六条  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纪特邮票一般每年总图数不超过100个图,小型张不超过4个图。 第七条  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二)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三)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第六十二条  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适用于本办法关于纪特邮票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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