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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_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_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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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五)身体健康。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三)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备案;(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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