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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程序_试行_548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其他法规规章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0af6c940bc99(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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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三章  证书考核与管理第八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的委托制定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申领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条  《评价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者,必须办理新的证书。 第十条  《评价上岗证书》的失效、降级和吊销。 持证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一年时,原有证书自行失效。如发现持证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发证机关可吊销或收回其证书。 (一)《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转借《评价上岗证书》的; (四)超越所持《评价上岗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评价质量低劣的; (六)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七)不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的。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对《评价上岗证书》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建立升降级制度,对持证者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持证者分别予以确认、降级或吊销其证书。有的持证者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需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给升级后的证书。 第十二条  《评价上岗证书》遗失后,应立即向本单位及国家地震局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局核实后,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获得《评价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持证者完成的评价报告结论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它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价上岗证书》、退还全部评价费外,应处以一定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持证者不履行评价合同,造成损失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审查核发《评价上岗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评价上岗证书》、《申请登记表》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印制、编号和发放。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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