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5481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EM class=e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3-09-01 </EM>(1993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研字(193)第1号《关于对罚款决定书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通知有关银行协助执行划拨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而银行拒不划拨的,人民法院可对该银行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注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严肃执法。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罚款决定书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湘高法研字〔1993〕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7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溆浦县罐头食品总厂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新城供销社、被告包头市郊区供销社购销罐头货款纠纷一案。该院于1991年6月依法冻结二被告在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的存款93000元。同年7月6日,依法判决二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112872.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47.44元。判决生效后,该院于1991年12月、1992年6月两次派员到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要求依法协助执行,划拨原已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但行长贾楞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划拨。经会同当地两级法院一起对贾楞教育、警告仍无效后,该院于1992年6月19日以(92)法罚字第8号《罚款决定书》对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罚款25000元,对行长贾楞罚款8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贾楞既不履行划拨义务,也不履行罚款决定,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1992年12月23日,该院具文请示我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罚处理?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