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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5463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民商事与公司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e433b5e15c6d(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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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三章  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均由建设单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申请立项材料应包括雕塑题材、建设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以及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报批。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立项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设计任务,设计成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级报批。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设计批准后,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兴建。第十四条  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雕塑家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第十八条  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涂污或损毁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地、县级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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