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RAGFlow导入」分类 · 返回搜索

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__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_试行_5453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d6f1292aaaf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EM class=e1>来源:&#x5730;&#x8d28;&#x77ff;&#x4ea7;&#x90e8;,&#x5730;&#x8d28;&#x77ff;&#x4ea7;&#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3-10-01 </EM>(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207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第二章  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  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分级,见附表二。 第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项目。

讨论 ·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