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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_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_的通知5396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25ad60457969(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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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和奖金。第五条  对海洋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海洋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国家其他有关海洋部门和单位,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海洋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国家海洋局批准并授奖。第八条  经评审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批准和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金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第十二条  获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重复请奖、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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