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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5395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行政与公共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704bbbae016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3-12-01 </EM>(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3〕91号公布)林业部: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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