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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_煤炭货款结算办法_的通知5393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a185a0130260(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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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的通知<EM class=e1>来源:&#x7164;&#x70ad;&#x5de5;&#x4e1a;&#x90e8;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3-12-01 </EM>(1993年12月17日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3〕第399号公布)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现将《煤炭货款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1.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货款结算办法。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煤矿行业资金紧张请示意见的函复》(银资中[1993]70号)指出"煤矿企业的货款结算可以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在签订购运销经济合同时合理地选用银行结算方式,如选用银行汇票、汇兑等结算方式,做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但煤矿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预收预付货款"。为做好这方面工作,实现款到发货,货款两清,煤矿要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行动,不折不扣地执行新结算办法。2.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新结算办法实施的督促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关问题。对不执行新办法的单位,要限期纠正。3.执行新结算办法后,对用户在1993年底前拖欠的煤炭货款,煤矿要督促用户制定还款计划,力争1994年6月底前抓紧结清。附:《煤炭货款结算办法》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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