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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关于印发_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_的通知5392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自然资源生态与安全生产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674fe6151aba(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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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工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六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司、局、办和归口管理单位依照本暂行规定,由主管司局长组织有关处室提出立法项目或立法意见,经司局审定后报政策法规司。立法规划和计划报部务会议审批。第七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审议发布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报部长同意后,提请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  法规的起草第八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草案,由部统一组织起草。其他法规草案由有关单位或部授权的单位负责起草。法规起草单位必须具体落实起草人员、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和有关责任,务求按期完成。第九条  起草法规,应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可由起草小组和起草单位或以部名义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呈报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起草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必须与现行法规相衔接。如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他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应当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和理由,并在呈报时说明。新法规替代现行法规的,必须在草案中作出相应的废止规定。第十一条  法规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具体规范、奖惩办法、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第四章  法规的呈报、审查、发布和备案。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完成后,由起草单位或起草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报部审批或审查。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二)起草工作的简要情况;(三)征求、吸收有关方面修改意见的情况;(四)有关重要内容或问题的专门说明。第十四条  报部审批或审查的法规草案,须经政策法规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部长或部务会议报告。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从以下方面对法规草案进行初审:(一)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无抵触;(二)法规的制订是否符合立法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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