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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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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EM class=e1>来源:公安部,建设部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3-12-01 </EM>(1993年12月20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乘坐车、船,须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乘,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桨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车、船;(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四)乘坐车、船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船门;不准损坏车、船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五)在车、船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六)在车、船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七)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八)到达票额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后,必须离开车、船,不准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船返乘。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查验;(二)身高110厘米(含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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