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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5380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经济金融与市场监管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b734cda9b16c(前 12 位)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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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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