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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5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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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全文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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