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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COLLECTION

/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5365

属地
未分类 · RAGFlow导入/民商事与公司治理
效力状态
待核验
版本/修订
RAGFlow:国家法律法规-2
SHA-256
b4037956c537(前 12 位)
参考来源
—
本文来自 LawRefBook 参考法规库(非官方源),仅供检索参考;如需权威文本请对照官方链接。
正文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EM class=e1>来源:&#x6700;&#x9ad8;&#x4eba;&#x6c11;&#x6cd5;&#x9662; </EM>
									<EM class=e2>发布时间:1994-01-01 </EM>(1994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26号公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202号"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了具体解释。依据该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不管采取何种交货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即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供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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