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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港口费收规则_外贸部分_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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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舱费第二十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和开、关次数,根据(表2)编号(A、B)的规定,分别按卸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装货计收开、关舱费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横梁的(包括固定横梁和活动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外的小舱口,按四折一计算,不足四个按一个大舱口计算。起货机工力费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货机,根据(表2)编号9的规定,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使用船舶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起货机工力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起货机工力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起货机工力费。货物港务费第二十三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按"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邮件(邮政包裹除外)、凭客票托运的行李、按客运手续办理托运的包裹、船用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国际过境货物,均免征货物港务费。装卸费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装卸费按"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算。 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根据作业需要,由港方决定。使用船舶起货机械的,按"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使用港口起货机械的,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使用港方起货机械装卸"船舱交货"的货物,其港机使用费向货方计收。如租船协议或运输条款另有规定由船方负担港机使用费时,经货方向船舶代理公司提出,并经船方认可,港方可向船方计收港机使用费。 外租浮吊作业,按实际租费计收浮吊使用费,装卸费按相应货类计收。 第二十五条 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需要进行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以及按货方或船方要求进行的捆、拆、加固、铺舱、隔票,以及其他杂项作业,均按工时费率计收费用。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的规定: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另收拆包和倒包费;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按包装货物计收卸船费,另收灌包和缝包费。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混装的分票作业,按(表5)的规定计收分票费。 货物的挑样,按(表5)的规定,以实际挑出的吨数计收挑样费。 第二十八条 翻装作业,按舱内翻装或出舱翻装计收翻装费。 舱内翻装,按工时计费。使用港口机械另装(表5)规定的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二十九条 港口派装卸技术员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超长、超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5)的规定,每人每小时计收指导员工时费。 其它第三十条 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货方或船方委托港口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口作业人员待时等,均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5)规定的费率计收费用。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按"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轻泡货物"、"笨重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危险货物。 "烈性危险货物"为爆炸品、压缩液体和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一般危险货物"为"烈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他动物、植物、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 "轻泡货物"是指每一重吨的体积港4立方米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笨重货物除外。 "笨重货物"是指一件货物的重量超过3000kg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不包括木材)除外。 "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m的货物。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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