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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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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八)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经营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三)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四)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五)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六)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三)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损失浪费问题;(四)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有无重大失误;(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七)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教育系统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任免负责人的部门或单位的授权或提请审计通知书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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